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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生舅舅幫外甥在考研中作弊,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公訴

時(shí)間:2022-01-13 09:03:08     作者:考研招生在線(xiàn)

黑龍江哈爾濱一研究生學(xué)歷男子幫外甥及外甥朋友在2020年12月的碩士研究生考試中作弊,被當場(chǎng)發(fā)現,該男子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公訴。

12309中國檢察網(wǎng)1月7日公開(kāi)的一份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(shū)顯示,王某某,男,1981年出生,碩士研究生文化,系哈爾濱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。

經(jīng)依法審查查明:2020年12月,王某某為幫助其外甥張某某、其朋友李某某通過(guò)國家碩士研究生考試,伙同付某某(另案處理)向李某某、張某某提供耳機、接收器等設備,用于考試作弊。

2020年12月25日,王某某讓李某某、張某某到松北區**酒店取作弊用的耳機、接收器等設備,付某某負責發(fā)放和演示使用。2020年12月26日,李某某、張某某在研究生考試過(guò)程中,被發(fā)現作弊。

2021年1月6日,被告人王某某主動(dòng)到公安機關(guān)投案,并如實(shí)供述自己的罪行。

起訴書(shū)顯示,王某某于2021年1月7日因涉嫌組織考試作弊被哈爾濱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,2021年1月20日經(jīng)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批準逮捕,2021年1月20日由哈爾濱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執行。

本案由哈爾濱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偵查終結,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組織作弊罪,于2021年3月19日向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。檢察院認為,被告人王某某在國家研究生考試中,為組織作弊提供幫助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八十四之一第一款、第二款,犯罪事實(shí)清楚,證據確實(shí)、充分,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本案系共同犯罪,被告人王某某系從犯,應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、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對其進(jìn)行處罰。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主動(dòng)投案,并如實(shí)供述犯罪事實(shí),應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其處罰。被告人王某某在偵查及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十五條的規定,可以從寬處理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,提起公訴,請依法判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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